市级动态

    市委出台工作意见促进妇女事业发展

    时间:2013-10-12

    哈尔滨市委出台工作意见促进妇女事业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对妇女工作的新要求、扎实推进哈尔滨市妇女事业健康发展,在哈尔滨市第十九次妇女代表大会召开前夕,哈尔滨市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新时期妇女工作的意见》,为促进我市妇女工作创新发展提供政策性保障和指导性意见。《意见》主要从“进一步加强党对妇女工作的领导、强化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落实妇女发展规划、做好女干部工作、加强妇女工作保障、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六个方面具体要求。其重点和亮点体现在:

    一是《意见》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完善落实定期研究妇女工作会议制度、妇联主席参加党政会议制度和“党建带妇建”工作机制,妇联主席列席党委常委会和研究全局性工作的政府常务会议。新《意见》从制度化、常态化的建立健全党对妇女工作的领导体制和机制上提出新的要求。

    二是《意见》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培训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年度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培训规划,纳入大专院校必(选)修课程,纳入中小学德育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分性别统计数据库,逐步建立体现分性别的社会统计指标体系。新《意见》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发挥作用、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力度等方面进一步提出了要求。

    三是《意见》明确各级政府要将妇女发展规划纳入经济社会的总体发展规划;推进重点工作目标落实,实现到2015年“90%以上的城乡社区建立儿童之家”、“女村委会主任比例达到5%以上”、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等目标;政府部门每年要将贫困妇女救助、妇女“两癌”筛查、妇女就业培训等项目纳入惠民行动,为妇女办实事、解难事。新《意见》对进一步推动落实我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尤其是推动完成规划中的重点难点目标、将服务妇女儿童的实事化项目纳入政府的惠民行动提出了具体措施。

    四是《意见》强调要把女干部的教育培训纳入干部队伍培训的总体规划;强化实践锻炼,区、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应不少于20%;强化妇联干部队伍建设,选好配强街道、乡镇妇联干部,街道、乡镇妇联主席享受同级党委和政府中层正职待遇,村妇代会主任、社区妇联主席享受村(居)民委员会委员的生活待遇。新《意见》提出要加强女干部工作,尤其是落实好妇联干部待遇。

    五是《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妇女工作投入,市和区县(市)要将妇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街道(乡镇)、社区(村)要保障妇女工作经费,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开展妇女工作所需经费要予以保障;加强阵地建设,将市和区县(市)妇女活动中心、市妇联家政服务大厦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开展家政服务培训和技能资质认证,为妇联家政服务实行员工制提供政策保障。新《意见》对落实妇女工作经费、阵地建设等保障提出了明确目标。

    六是《意见》建议要制定实施《哈尔滨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定期开展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各级司法机关、民政部门要发挥作用,依法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生活帮助。新《意见》对进一步强化相关部门职责,发挥现有维权网络作用,形成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社会合力提出明确要求。

    哈尔滨市委站在全局高度,从促进妇女事业健康发展、推动解决当前影响和制约全市妇女工作中重点难点问题的角度制定出台了《意见》。在《意见》制定过程中,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市委常委会专题讨论研究《意见》;市委常委、统战部长王铁强亲自指导《意见》起草过程,并主持召开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工作协调会;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等部门积极配合,在落实妇联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妇女工作经费、妇女发展规划重点指标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和措施,为《意见》顺利出台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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