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3-08-01

    关于加强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市)妇联、司法局:

    为全面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不断满足妇女群众维权服务新需求,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维护妇女权益“筑网行动”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妇联、市司法局决定制定《关于加强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维护妇女权益工作力度,推进妇女维权维稳工作具体化,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保民生、促稳定的职能作用,帮助妇女群众解决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全面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推动市委新战略实施

        二、援助职责

    1、各级妇联组织要对到妇联求助的妇女法律援助资格进行初审,为符合条件的妇女出具协助提供法律援助申请表,求助妇女出示各级妇联组织出具的协助提供法律援助申请表,同级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为求助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2、各级妇联组织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尚未聘请代理人的妇女,应当告知其可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各级妇联组织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当事人法律援助申请。

    3、各级妇联组织、法律援助机构要进一步强化便民意识、服务意识,尽职尽责,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简化手续,畅通法律援助的渠道。

    4、各级妇联组织、法律援助机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分析、掌握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的新形势、新动态,研究解决妇女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援助范围

    1、妇女申请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抚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妇女权益或与妇女有关的家庭权益受到侵害的;涉及妇女人身损害赔偿、土地流转等非经济财产纠纷的案件。对女性农民工申请工伤或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

    2、妇女申请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范围

    妇女、未成年人作为刑事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以申请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在刑事诉讼中,求助妇女只要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可以到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四、援助对象

    1、有充分证据证明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且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居民经济困难标准的妇女;

    2、公诉案件中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女性被告人;

    3、盲、聋、哑妇女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

    4、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女性被告人;

    5、经市妇联和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认为应予以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大、权益受侵害的妇女。

    五、援助形式

    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六、申请援助应提供的材料和程序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经济困难证明;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2、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需持有下列经济困难证明之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市居民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明;民政部门确定的低收入家庭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经办人签字的经济困难证明,该证明应当包括家庭成员、家庭劳动能力、家庭就业状况、家庭月(年)收入、家庭财产等内容,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低保标准两倍。

    七、本实施意见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哈尔滨市妇女联合会与哈尔滨市司法局共同解释。   

    八、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哈尔滨市妇女联合会         哈尔滨市司法局

    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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