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先进经验 拓展立法思维
哈尔滨市妇女权益保障立法调研组赴广州深圳学习考察综述
为了全面学习借鉴各地妇女权益保障立法先进经验和妇女维权先进理念,4月23日-27日,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勇、市妇联副主席张鸿雁带领立法调研组前往广州、深圳两地进行学习考察两地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先进经验及地方立法情况。学习考察结果如下:
一、广州立法情况
广州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广州省的“首善之区”,在保障妇女权益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方面走在前列。广州市人大内司委主任黄荣康参加了会议,市人大法工委备案审查处、内司委办公室、市妇联权益部等同志分别就立法工作进行了座谈。
立法背景:广州在1996年制定了《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经过13年的实施以后,妇女维权工作出现了一些许多新情况,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案例在2008年大幅上升,主要是蓉城外嫁女利益受侵害,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在珠江三角洲、广州地区比较突出,家庭权益保障、女学生被性骚扰、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比较突出,所以于2010年重新制定《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
立法形式:通过代表议案的方式推进立法,96-98年三次提案才进入立法程序,出台前后经过了5年时间。
立法特点:《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创设了妇联维权意见书答复制度和家庭暴力首办责任制制度、明确了“出嫁女”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的成员资格认定及救济措施;细化了全国、省法关于生育保险、生育救助方面的规定;补充了政府对贫困或残疾的高中阶段女性学生提供资助的义务及用人单位对职场性骚扰的责任等,另外在离婚妇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保护等方面也作了的保障规定。主要体现在:
一是突出政府的职责。将妇女权益保障职责落实到具体工作部门,政府的各个部门要协助来维护妇女权益。二是要把市政府妇儿工委的作用发挥出来。三是突出妇联组织双重身份,妇儿工委的常设办公室在妇联,妇联既有政府妇儿工委的职责也有群众团体的职责,双重角色突出。四是要突出基层自治组织,村民、居民委员会,广州的外嫁女更多地权益保障要依靠着些自治组织。五是明确工会、共青团等其他群众团体的职责,确保规定落到实处。
二是强化了妇联组织保障《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落到实处的手段。赋予妇联组织向有关单位了解情况的权力,针对民事主体可以做一些调查的工作,对一些政府有关单位可以发出书面意见书即维权意见书。
三是重点突出农村妇女权益保障。首先最核心的问题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外嫁女集体上访都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最核心的问题是哪些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规定》,村户口和是否履行了成员义务是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两个标准。其次是区分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两个组织。镇改街之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然存在,要始终抓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个角度来切入,才不会跟立法权限相矛盾。很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后很可能要改制成公司,农业部门要在改制过程中指导,不能有侵害妇女权益的内容。
四是定位拾遗补缺。差什么、需要什么、能做什么做什么。性骚扰、反家暴、权益侵害等问题。家庭暴力首问制贯彻之后,各部门间互相推诿现象消除,操作中家暴取证存在难操作的问题。规定中对各个部门、单位的责任要明确,体现社会化维权。
二、深圳立法情况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是大陆地区首部性别平等的地方法规,充分借鉴了国际性别平等立法的经验,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深圳和全国其他地方比起来明显有自己的特点,很多新的思维与国际上比较先进的理念接轨。深圳市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刘曙光参加了会,内司委办公室、市妇联组织联络部进行了汇报。
立法过程:从2009年历时三年,2012年6月28日三审通过,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立法背景:性别平等法案出台是世界潮流,国际上4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台了性别平等法,75个国家实行了性别预算,115个国家建立了性别平等机构,从国际大局上看性别平等已经成为主流,是站在新的高度来看待妇女事业发展,不在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思路,而是站在性别平等的高度来推动条例的出台。
条例亮点:
从参政、就业、教育、卫生、家庭等各个领域保障男女两性享有同等机会、获得同等资源,得到同等发展,有很多创新性条款,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一是首次从法律上明确了三个重要概念。《条例》从法律角度规定“性别平等、”“性别歧视”、以及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的概念,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二是建立促进性别平等的五个基本制度。《条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确定了公共政策的性别分析和评估、行业性别平衡、性别预算、性别审计和性别统计等五个基本制度。三是增加保护特殊群体的三项具体措施。增加反性骚扰的可操作性规定、增加对家庭暴力的公权干预、增加依法惩治招聘中性别歧视现象。四是建立促进性别平等和反对性别歧视的一个长效机制。
条例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联合国的妇女发展署的平等机构委员会对此做了报道,联合国的妇女发展署2012年为此在北京给深圳市妇联颁发了促进性别平等突出贡献奖。目前,深圳市中院已经制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具体实施办法,市统计局正在着手性别统计工作制度,市法制办正在开展性别分析的相关工作,通过与性别平等机构联合公布研究成果。
三、引发思考
通过学习两地立法经验,在推进我市妇女权益保障地方性法规立法调研中,可以学习借鉴的经验是:
一要从实际出发,注重总结和吸取十多年来全市各区、县(市)、各部门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力求在制定上有所突破,有所创新,体现地方特色;
二要根据全市社会发展和保障妇女权益的现实需求,特别关注贫困妇女、流动(留守)妇女、农村妇女以及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障,体现保护的针对性;
三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借鉴各省市成功的立法经验。要明确要存在并需要解决的问题,从深层次剖析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的成因,对照立法权限,多做调研,必要时可以成立由专家组成的起草小组;
四要注重对全国和省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化和补充,旨在解决我市妇女权益保障中的实际问题,不要求面面俱到。全国、省有规定的不再重复,而且根据我市妇女权益的实际作补充、细化和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
五要注意与上位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配套、衔接。作为全国和省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下位法,保持与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