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维护妇女权益
经验交流会发言材料之三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体现在对个案的审理与裁判上。多年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受理和审理各类涉及女性当事人的案件中,全面维护妇女合法权益。2012年以来,我院审结涉及妇女权益的一二审刑事案件260余件,审结涉及妇女权益的民事二审案件700余件,并为困难妇女减免了诉讼费用。受到了女性当事人的好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一、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保护女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严重危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的刑事犯罪,危害性大,社会各界关注度高。因此,我们始终把严厉打击各种侵犯妇女权益的刑事犯罪行为作为刑事审判的重点,并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审判原则,及时审理杀人、抢劫、强奸、拐卖、绑架等刑事案件,严厉打击了犯罪分子,切实保护了妇女的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同时注意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保护女性被告人的权益。
1.注意在审理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刑事案件中,保护妇女权益。故意杀害、抢劫、强奸妇女等犯罪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妇女人身和生命健康权,更是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的公然践踏。因此,对此类刑事犯罪必须从重从快地给予严厉的打击,在全社会营造妇女权益不容侵犯,宪法法律不容践踏的氛围。我院在审理被告人温某强奸、抢劫案过程中就体现了这一原则。温某在我市呼兰区实施强奸犯罪33起,强奸妇女25人,对女性被害人实施抢劫犯罪6起,严重侵害了女性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危害性极大。我院经审理后,依法从重从快判处其死刑,并立即执行。有力打击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犯罪分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注意在审理涉及因遭受家暴侵害而引发妇女犯罪的刑事案件中,维护妇女的刑事诉讼权益。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妇女因不堪忍受家暴,采取过激行为进行自救,进而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审理此类案件时,我院坚持教育与挽救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综合案件起因、犯罪妇女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在定罪量刑时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如我院审理的被告人胡某(女)故意杀人案。胡某在与被害人周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周某对胡某常有打骂行为。
3.注意在审理涉及怀孕或哺乳期的女性被告人的刑事案件中,保护妇女特殊权利。“对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一般不采用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针对女性犯罪人所作的特别规定。这一审判原则在我院审理的被告人王某(女)故意杀人案就得到了充分体现。被告人王某怀孕后因要求与男友武某结婚,遭到了拒绝,遂将男友杀死。法院审理期间,首先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以确保其享有的孕育胎儿特别权利。嗣后,结合王某自首和积极赔偿的情节,依法从轻对王某判处了有期徒刑,并协调有关部门为其办理了监外执行手续。依法保护了女性罪犯的特殊权益。
二、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妇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民事案件与百姓的现实生活息息相关,审理好民事案件更能体现对妇女权益的全面保护。因此,我院为使妇女维权工作专业化,在民庭设立了妇女维权法庭,并采取以下措施:
1.注意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我院在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平等保护企业与职工利益的同时,尽可能帮助女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原告程柏清等11名女职工诉被告哈尔滨松江橡胶厂”劳动争议一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该厂因经营不善未能足额为职工交纳养老保险金,导致下岗后的程柏清等无法取得养老保险金缴费证。她们在多年上访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工厂为其补交养老金,补办养老保险手续。因该诉讼请求依法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而被一审判决驳回。程柏清等群情激愤地向我院提起了上诉。民庭的法官没有简单地维持了事,而是从本案的实际情况出发,多次、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促使企业与职工共同出资补足了拖欠多年的养老保险金,补办了养老保险手续。她们如愿以偿地拿到了养老保险缴费证时,主动撤回了上诉,从而使一起多年的上访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维护了社会稳定。
2.注意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中,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我院强化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司法手段,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经营权和分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如刘某诉某村委会追索征地补偿款纠纷一案,就体现了对妇女土地经营权的保护。刘某的丈夫因涉嫌刑事犯罪而逃逸多年。此间,涉及刘某及其丈夫的承包地被征用,取得了三十几万元的补偿款。刘某因村委会以土地承包人是刘某的丈夫为由拒绝向刘某支付该补偿款而诉至法院。我院在审理该案时,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终于说服村委会,在保留刘某逃逸丈夫的份额情况下,支付了属于刘某及其孩子应得的补偿款,有力地保护了刘某的土地承包权。
3.注意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家庭是社会机体的细胞,通过民事审判工作维护好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对于促进社会稳定,积聚社会正能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保护妇女的婚姻自由权。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我院始终坚持严格审查、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争议不大,只是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采用冷处理的办法。在不超审限的前提下,多做和好的调解工作,以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对属于包办买卖婚姻,婚后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的,严格坚持“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快速结案。其次、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益。一是在同等条件下分割财产时,注意适当向抚养子女或生存能力和条件较差的女方倾斜;二是对男方有家庭暴力或不履行夫妻忠诚义务行为的,依法支持女方损害赔偿请求,并在分割财产时适当向女性倾斜;三是对离婚后女方生活困难或无居住条件的,则采取判令男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一定的资助或判令女方暂住男方住房中的一间的方式,以缓解女方离婚后一段时间内生活或住房困难。第三、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时,坚持“有利于子女成长和妇女优先”的原则,保护妇女对子女的抚养权,对女方因故不能直接抚养子女的,也要切实保护妇女对子女的探望权。第四、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坚持男女平等,并结合女儿或儿媳照顾老人较多的实际,运用《继承法》中关于“多分”或“适当分得”遗产的原则,切实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继承权或“适当分得遗产”的权利。
三、积极参加有关妇女权益保护问题的研讨,为推进妇女保护政策法规的制定提供参考
我院在审判工作中,坚持理论指导实践,积极参加市妇联、市法学会和市人大举办的妇女维权研讨会和制定《哈尔滨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座谈会等研讨活动。我院法官们撰写的《关于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中对妇女权益的保护》、《离婚诉讼中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对策研究》和《浅谈妇女婚姻自由权的保护》、《论婚前财产协议对妇女权益的保护》等文章,在我市法协会历年开展的“关爱女性生存与发展”研讨会上均荣获二等奖,为建立健全妇女的维权法律体系提供案例参考。
四、下一步的工作思路
由于法院维权是对被侵权妇女的事后保护,因此具有一定局限性。尽管我院在审判工作中始终在抓维权工作,但仍存在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一是刑事审判的原则是宽严相济、少杀慎杀。而老百姓“杀人偿命”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数额有限,一旦法院对被告的量刑和经济赔偿数额没有满足被害人或家属的心理预期,即会引发上访。二是对家庭暴力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事实的认定难。由于家庭暴力,特别是冷暴力具有隐蔽性,即使妇女选择了诉讼,也会因未及时验伤或报案致其无法举示证据。而那些丈夫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更是难以取得,致使许多妇女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从而引发当事人上访。三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开展的不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