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维护妇女权益
经验交流材料之一
落实“一法一例” 保障妇女受教育权益
哈尔滨市教育局
近年来,哈尔滨市教育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一法一例”),保障女性受教育权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一、基本情况
我市现有小学生45.62万人,初中生28.5万人,高中阶段学生29.09万人,在园幼儿17.15万人,特教学生2,086人。其中,学前教育女童占总数47%,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女生占总数47.83%,普通高中在校女生占总数52.2%,职业学校在校女生占总数48.49%。我市女性受教育程度和整体素质显著提高,适龄女童入学率明显提高,截止2012年底,全市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学率74.34%,女童为76.2%,比总数高出2个百分点;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5.82%,女生为98.88%,比总数高出3个百分点。高中阶段毛入学率89.48%,女生为91.67%,比总数高出2个百分点。
二、主要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制度保障
我局高度重视女性受教育权利保障工作,把“一法一例”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摆上重要日程,定期召开相关会议,针对教育系统的工作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法,推进“一法一例”的顺利实施。
(二)协调发展各类教育,提高妇女受教育水平
在实施“一法一例”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各类教育协调发展,保障女性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权利,女性受教育程度明显提高。
1.大力发展学前教育。截止到2012年,全市幼儿园1,284所,在园幼儿17.15万人,其中,公办幼儿园227所。全市幼儿园占地面积174.9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82.33万平方米,全市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学率达到74.34%,女童为76.2%。
2.全面巩固义务教育。为努力抓好适龄儿童少年尤其是女童的普及教育,坚持“以法督学、以情劝学、以资助学”原则,强化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82%。严格贯彻国家、省关于“男女平等进校园”的政策精神,采取公办小学相对就近划学区、公办初中招收主管区县(市)教育局指定的对口小学毕业生等一系列有力措施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平和平等,保证了适龄儿童平等进入学校接受教育,尤其是女童的受教育权利得到了保障。女生义务教育巩固率逐年提高,2012年为98.88%,比总数高出3个百分点。
3.多渠道发展职业教育。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人数比往年有大幅提升,职业高中24,883人,普通中专43,679人,成人中专11,686人,技工学校71,686人,总人数达到152,116人。其中,女生91,270人,占总人数的60%。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增加面向女性的学前教育、护士、美容美体、服装设计、育婴师、航空服务等20余个专业设置,扩大女学生的就业面。坚持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鼓励和支持妇女参加继续教育,以社区教育为平台,以各中职学校为基地,广泛开展技术技能培训、科普知识讲座、学习型家庭创建等各种形式的妇女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下岗女职工再就业的新技能培训和再就业能力。目前,全市已建立社区教育学校60所,社区教育培训活动站231个,社区教育试验点基地7个,有专兼职教师1,230人,志愿者8,280人,培训人数125,581人。市商业学校、市工业美术学校、市轻工业学校等10所职业学校发挥资源优势,开设32个专业,培训1,260人,做到了教育有渠道、学者有其校,受到了群众的热烈欢迎。
4.关心扶持特殊教育。我市共有特殊教育学校18所,其中城市8所,农村10所,其中道外2所,市直属1所,平房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1处,除松北区外,其它区县各1所。城市的8所学校中市特殊教育学校招收聋、盲学生(聋生向八区招生,盲生面向全省招生),其它7所学校均属智障学校(面向本区招生),农村10所学校招收聋生和智障学生(面向本县市招生)。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特殊教育工作力度,在教育科研、医疗康复、信息技术、文艺体育及特奥活动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一些方面在全省和全国有一定影响。
(三)狠抓薄弱环节,促进女性受教育权益保障
1.全面落实教育救助政策。教育救助政策分为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免学杂费、免教科书费、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普通高中贫困生资助政策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免除学费政策。一是落实义务教育救助政策。2011年落实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资金3.52亿元,落实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国家教科书政策,免除费用6,106万元;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1,403.5万元;资助城区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24.34万元;资助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222.4万元。2012年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资助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224万元; 资助城区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25.38万元;进一步加大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力度,小学寄宿生生活补助由每年人均750元增加到1,000元,初中生由1,000元增加到1,250元,落实补助资金1,408.4万元。二是落实普通高中贫困生资助政策。2011年,落实资助金额4,000万元,惠及学生2.6万人。2012年落实助学金3,618万元,惠及学生2.7万人。三是落实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免除学费政策。2011年,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4,615.87万元和免学费补助资金2,172.95万元。2012年,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3,110.7万元和免学费补助资金4,793万元。
2.重视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在进一步增强女性教育工作的主动性与前瞻性的基础上,更加重视女性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努力解决好少年儿童生理及心理健康等问题。同时,进一步改进教育教学方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让孩子在均衡教育的前提下,获取更多自由成长的空间,为孩子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一是加强身体健康教育。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按照《中小学生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开齐、上好健康教育课,按学生年龄发育的特点,设定授课内容(例如,一年级为“我是从哪里来的”,四年级为“生长与发育”,五年级为“青春期生长发育的特点”,八年级为“青春期心理发育特征及变化规律”等)。在学校课堂教学中,向广大学生开展正面的性教育,让中小学生懂得生命的孕育、身体性器官、男女第二性征等基本性知识,通过正面教育,让学生正确认识自我,并依此自律。加强女童,特别是留守女童的防范教育和家长教育,教会孩子自我保护、敦促家长尽职履责。二是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是一个关乎国家、民族长远发展的大事,市教育局对此非常重视,几年来已开展了以下工作:全市中小学校在校本课程中增加心理健康教育内容,在小学的思品课、中学的思想政治课程灌注专项的心理健康教育内容;评选出38所心理健康教育实验学校,成立了由90所学校组成的心理健康教育研究网;实施《哈尔滨市中小学标准化心理辅导室建设标准(暂行)》,指导学校建设标准化心理辅导室,评选了100所哈尔滨市首批中小学标准化心理辅导室。目前,我市八区十县中心校级以上学校,有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264名,兼职教师739人,心理健康教育课开课率为61%。
3.高度重视帮扶留守儿童工作。为加强对留守孩子的教育和管理,探索建立留守儿童关爱机制,建立健全留守儿童动态监测机制,2012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全部建立《哈尔滨市义务教育学校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为每一名留守儿童建立了留守档案,记录留守儿童成长历程。2012年留守儿童统计结果显示,全市小学留守儿童共计34,079人,其中学校寄宿3,469人,隔代抚养28,572人,亲属寄养1,952人,独自生活86人。今后我局将按年度进行留守儿童数据普查活动。积极探索解决农村留守孩子问题的新途径,建立完善了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规章制度,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针对一些留守孩子的品德行为偏差和心理障碍问题,通过心理辅导、团体训练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咨询活动,不断提高留守儿童的沟通协调及人际交往能力,增强留守儿童团结、协作意识,自立、自强品格,培养阳光心态,促其健康成长。
三、下一步工作
几年来,我们在贯彻落实“一法一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对照规定和要求,也存在许多不足和问题:一是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存在误区。一些家长疏于教育,过分溺爱、放纵或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致使部分未成年人缺乏良好的习惯和健康的心理。二是留守儿童教育还存在薄弱环节。目前,农村外出打工人员较多,教育部门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留守儿童教育问题仍然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仅靠学校教育难以取得明显实效。三是各类教育发展不够均衡,学前教育、职业教育仍有待发展。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下一步将努力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领导,大力宣传,营造全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一法一例”的强大合力;二是进一步加大投入,改进条件,创造城乡女性均衡接受教育的良好环境;三是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方法,提高城乡女性全面接受教育的质效;四是进一步健全机制,规范管理,提升维护城乡女性受教育权利的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