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市公安局为认真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黑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市妇联的大力支持下,建立了“哈尔滨市家庭暴力报警中心”,中心设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一、近年来受理“家庭暴力”案件的类型、原因和趋势
1、家庭暴力案件的类型
一是人格障碍类。人格障碍类型以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和冲动型人格居多。
二是冷暴力类。通常无暴力行为,只是在病情严重发作时有暴力倾向。
三是精神分裂类。殴打配偶,常把亲人打的鼻青脸肿、头破血流甚至造成终身残疾。
四是更年期精神病类(以女性居多)。有些女性因无中生有地怀疑丈夫另有新欢而不断地辱骂和殴打自己的伴侣。
2、家庭暴力案件产生的原因
一是封建夫权思想的影响。
二是女性在经济上不能独立,导致人格尊严的丧失。
三是女性在面对家庭暴力时,不知反抗,一味地妥协、顺从,这种自身的软弱也是导致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
3、家庭暴力呈下降趋势
据统计,2012年至今“家暴中心”共受理家庭暴力事件7315件。2012年2328件, 2013年2211件,2014年为2098件,2015年至今678件,平均每年递减4.5%。其中,女性报警占总数的83%;儿童报警的占总数的4%;男性报警的占总数的4%;其它非当事人报警的占总数的9%。
二、受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主要做法
“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在接到报警求助后,本着“优先受理、就近出警、专项登记、跟踪问效”的原则,做到城区在5分钟之内、近郊在10分钟之内到达现场,保护受暴者不再受到伤害。家暴中心对民警出警情况和处理情况,及时跟踪问效,随时掌握现场动态,及时发挥好指挥协调作用。
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及时向家暴中心反馈情况。对情节轻微的,主要以劝解、批评教育为主;有受伤情况的,需要验伤的,给予出具验伤委托书,当事人可以持此委托书到设立在市公安医院的伤鉴中心验伤。伤鉴中心出具的医学鉴定书,在相关的诉讼过程中作为证据使用,根据婚姻法中的过错赔偿原则,家暴受害者可据此向施暴方提出赔偿请求。对于情节严重的,如造成重伤或死亡的,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取证难、惩处难。社会公众对反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认识不足,对于家庭暴力,老百姓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认为两口子打打闹闹是正常的,劝劝就可以了。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这种观念导致家庭暴力案件形成后,公安机关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处理更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2、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案件,调解难。一是牵扯过多的警力和精力,家庭暴力案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能进行处罚,就势必过多的牵扯警力去调解家庭矛盾。民警每天要担负日常的接处警工作、武装巡逻、治安防范、安全防火、各类案件的处理……,而对家庭矛盾的调解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民警付出耐心和精力去做矛盾的化解工作。二是调解工作很难彻底解决,民警只能做一般性的规劝工作。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以及家庭矛盾的调解不能只靠公安机关一家来做,家庭成员对民警介入调解有抵触情绪,因此需要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司法所或妇联等多个部门联手共同调解处理,或者请家庭的亲属、长辈做工作,能够取得非常好的效果。
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建议
1、目前,国家对即将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过程当中,作为公安机关职能部门,我们也实时关注,希望《反家庭暴力法》尽快颁布,这样我们在处理反家庭暴力案件时,依法可循。
2、加大法制宣传和法律监督力度。《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制裁办法,因此,要广泛宣传,全民普及,使广大妇女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认真贯彻执行
4、妇联、各级党政机关、公、检、法、司、居民社区等各相关部门在对家庭暴力这个社会性问题上,要形成合力,综合治理规划并制定相配套的行政措施,明确各部门职责,综合各部门的优势,做到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遇到问题不推诿,不躲避。多部门建立相应的干预机制,主动管理协助受害者,最终达到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这样,就形成了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的社会化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