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

    时间:2015-07-14

    家庭暴力

     

    【简要案情】

    李女士自己办了一家幼儿园,爱人刘强是本市地税局的中层干部,儿子在外地上学成绩优秀。按理说这是个幸福的家庭。但李女士却经常黯然神伤,身上也经常是青一块紫一块的,每到夏天,李女士基本不敢穿短袖和短裙。原来,刘强见妻子每天和家长们谈笑风生,深得家长们的喜爱,就怀疑妻子有外心,起初,在家里稍有不满就对李女士非打即骂。有一次一拳把李女士打得跌在了桌角上,额头上磕了近一寸长的口子。后来,刘强干脆将李女士反锁在家中不让其出门,并且将李女士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全部没收,阻止其与外界联系,时间最长的一次竟然达到近两个月。后经检查,李女士有轻度抑郁症。

    最初,李女士念在一日夫妻百日恩,为了维持家庭的完整,一直忍气吞声,但是面对李女士的忍让丈夫刘强却变本加厉,最终,李女士不堪丈夫的折磨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问题焦点】

    1、丈夫刘强打骂李女士以及将李女士反锁在家中,导致李女士患有轻度抑郁症的行为是否都属于家庭暴力?

    关于家庭暴力的涵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案例中李女士的丈夫刘强对李女士打骂的行为显然毫无疑问地属于家庭暴力,但是后来刘强经常将李女士反锁在家中,有时长达两个月的行为则不仅仅是家庭暴力的问题了,由于刘强持续性、经常性地对李女士限制人身自由,并且造成李女士患上抑郁证这一严重后果,因此,刘强的行为已经涉嫌虐待犯罪,不再单纯地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了。

    2、李女士应当如何做才能尽快达到与丈夫离婚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由于刘强长期对李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只要李女士能举证证明这一事实,法院就会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准予李女士与其丈夫离婚,否则可能要费一番周折无法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

    3、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朋友应注意哪些问题,如何寻求法律 ,法律有何种救济制度?

    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朋友,收集和保留证据是相当重要的。无论是为了将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能够支持遭受家暴的一方顺利解除婚姻关系所需,还是遭受家暴方向施暴方提起损害赔偿要求,固定遭受家暴这一事实都是十分必要的。

     

    当自己正在受到家庭暴力时不要怯懦,不要顾及所谓的脸面,及时拨打报警电话,通过公安人员的出警及制作的处理笔录来固定自己遭受到家庭暴力这一事实,说到报警这种方式,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许多女性朋友反映派出所接警后处理不及时或者根本就不制作相关笔录等情形,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呢?可以向派出所的主管公安分局投诉要求派出所依法履行职责,制作施暴方及遭受家暴方的两方笔录并及时对施暴方做出相应的处理,符合治安处罚的进行治安处罚,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报请主管的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开始刑事追究的工作流程,总之绝不应当姑息实施家庭暴力的违法行为。

    受到家庭暴力还有第二个救济途径:向妇联寻求帮助,自2014111日起施行的《哈尔滨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对于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向妇女联求助的,在该条例第三十条给予了明确规定:妇女联合会应当就侵害事件了解相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发出维权意见书。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研究办理,并在接到维权意见书之日起二十日内答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妇女联合会可以建议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督促该部门或者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自收到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书面督促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告查处情况。逾期不处理也不报告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改正。”

    可见妇联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力度很大,女性朋友要好好利用向妇联寻求帮助这一条有效的途径。

    再有,若具备条件的话遭受家暴方也可以自己录音、录像收集或保留自己受到家庭暴力的证据等,将来都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这一法定离婚事由的有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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