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资助费问题

    时间:2015-07-14

    住房资助费问题

     

    【主要案情】

    王大爷是一名75岁的离休老干部,经济条件较好。5年前,王大爷的结发妻子患心肌梗塞突然去世。后经人介绍,与离婚不久的农村妇女安某相识,不久,王大爷与安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安某明正言顺地搬到王大爷家居住。安某初到王大爷家时表现还可以,给王大爷做饭、洗衣,后来安某不断地提出无理的要求,矛盾逐渐产生。再后来矛盾加剧,双方就经济问题、家庭琐事争吵不休,王大爷只好搬到养老院居住。最近,王大爷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安某离婚,可是安某却要求王大爷向她支付5万元的住房资助费,同时,安某提出,自从王大爷搬到养老院居住后,再也没有管过自己,自己没有养老保险金,生活极其困难,因此,要求王大爷向其支付自王大爷搬到养老院居住期间的扶养费。

     

    【问题焦点】

    1)安某关于住房资助费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例中,虽然是王大爷不满意安某的行为,率先提出诉讼,要求与安某解除婚姻关系,但我国《婚姻法》充分体现了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一、二款规定:“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因此,安某关于住房资助费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2)安某要求王大爷向其支付扶养费能否得到支持?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自安某与王大爷结婚之后,王大爷与安某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这种特定的关系,当夫妻一方需要扶养时,另一方就有扶养义务,当然,这里的扶养不仅包括男方对女方的,也包括女方对男方的,即当男方有困难需要扶养时,女方也有扶养的义务。因此,安某请求王大爷住到养老院之后到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期间关于扶养费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3)若王大爷不同意向安某支付住房资助费,而是同意让安某暂时居住在自己的房屋中,可以吗?

    依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本案例中,如果王大爷有自己的住房可以提供给安某暂时居住,则可以不再向安某给付住房资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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