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之八
【基本案情】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万某某(女)系夫妻关系。王某某1995年退休后离开工作地点南昌回到上海生活,万某某霸占王某某退休工资和奖金,逼迫王某某出去打工赚取生活费用。2015年初,王某某已年过八十,体弱多病,没有劳动能力,万某某不但不加照顾,反而经常对王某某拳打脚踢,用棍棒将王某某打得青紫血肿,伤痕累累,并在深夜辱骂,使王某某忍饥挨饿,受冻受寒。2016年1月底,万某某再次对王某某进行殴打,至王某某颅脑出血并在医院进行了手术。万某某的行为使王某某遭受精神上、肉体上的长期折磨,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王某某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禁止万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裁判结果】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查明,万某某与王某某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起万某某对王某某打骂频繁,程度也越发激烈。2016年1月24日,双方又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吵闹中万某某用拖把棍猛击王某某头部,致王某某右侧急性硬膜下血肿,于次日住院接受右侧硬膜下血肿钻孔引流手术。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万某某长期对王某某实施暴力,侵害了王某某的人身健康权,遂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万某某对申请人王某某实施家庭暴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由男性家庭成员不依附其他诉讼而单独提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在实践中把握何种行为可被定性为“家庭暴力”时,应在正确理解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精神与相关条文的基础上,结合出警记录、就医记录,当事人及第三方调查情况,准确解读家庭暴力的持久性、故意性、控制性、恐惧性及后果严重性。对于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应根据家庭暴力发生史、过去家庭暴力出警记录、就医记录,第三方描述等明确危险存在的可能性及大小。本案中王某某已年过八十,体弱多病,结合出警记录、同事证言、法院和居委会谈话笔录、医院诊疗记录、出院小结、验伤单、影像资料等证据,可证实王某某长期遭受来自万某某精神及身体上的折磨,并导致颅脑出血、身上多处受伤的严重后果,万某某的行为符合家庭暴力及现实危险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