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煤气中毒死亡 房主被判担责四成

    时间:2018-03-29
     租客煤气中毒死亡 房主被判担责四成

    稿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农村平房对外出租,未曾想租客在出租房屋内因一氧化碳中毒当场死亡,经查明,房屋内未安装安全防护装置是致使租客死亡的直接原因,最后法院判决房东担责40%。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死者韩某家属诉称,韩某2015年来京打工,自林某处租住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某村平房房屋1间。20164月,韩某提出退租,准备次日离京,当晚在原先承租房屋借住一宿。次日4时左右,韩某被发现于室内死亡。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涉案房屋以燃煤炉取暖。201511月、12月、20162月,当地预防煤气中毒协调小组多次对涉案房屋取暖问题进行检查,并向林某出具《预防煤气中毒安全责任书》、《预防煤气中毒工作隐患整改通知书》、《预防煤气中毒安全责任书》。其中,201512月检查显示,涉案房屋没有煤气报警器、缺少风斗,并告知暂停煤火取暖,安装煤气报警器前窗户上部不得关闭,安装风斗,林某以出租房房主名义对此签字确认;20164月检查显示,涉案房屋仍未安装风斗。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将缺乏建设审批手续的房屋擅自出租受益,本身即存在过错,且作为房主及出租人,应确保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符合安全居住标准,并对设施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安全提示。而当地历次安全检查情况证明,林某及其家人对涉案房屋使用燃煤炉取暖且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均知情,但却未对不恰当使用燃煤炉的行为予以及时有效劝阻,或为其提供安全合格防护设施、辅助设备,因此,林某对韩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至于事发时韩某是租住还是借住涉案房屋,都不影响林某作为房主对居住者负有安全提示、注意义务,并在未尽到相关义务时对其死亡负有赔偿责任。

        法院另查明,韩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审核房屋是否具备出租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承租房屋,在明知燃煤炉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予以使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本身也存在过错。

        最后,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双方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情况,酌定判令韩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林某承担4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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