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

    市妇联党员教育微党课之三 党纪如何处分党员醉驾

    时间:2016-03-29
     市妇联党员教育微党课之三
    党纪如何处分党员醉驾
     
    案例
      李某,中共党员,国家某行政机关管理局原副局长。
      2015年7月8日晚,李某饮酒后驾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酒标准。8月24日,李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12月23日,李某被免职。2016年1月5日,某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某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1000元。
     
    问题1:醉酒驾车构成犯罪如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醉酒驾车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触犯刑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一是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是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是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本案中,依据上述规定应当给予李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问题2:能否减轻处分?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那么李某认错态度较好,是否可以从轻处分呢?
      答案是不可以。
      如果允许此种情况可以不开除党籍,那么就会与《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的规定冲突。《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内根本大法,《条例》的具体适用不能突破《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实际上,为了防止《条例》第十七条在实践中被滥用,在程序方面设定了严格的要求,只有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才可以对违纪党员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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