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解读
2021年2月1日,《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共6章45条,是全省首部、全国第六部市级地方信用建设法规,标志着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为优化“哈尔滨营商环境”再添助力。
一、《条例》出台背景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强化顶层设计,成立了以孙喆市长为组长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打造“诚信政府”,“清赖行动”全部完成;完善平台基础,在国家发改委举办的评比中,我市信用平台网站在全国363个城市中排名第8位,获“标准化平台网站”称号,为全省唯一获奖单位;推动信用监管,去年共对6359个行政服务事项核查173万余次;助力“惠企便民”,落地全国“信易贷”平台哈尔滨站,成功授信5755万元。在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中,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典型做法受到国务院通报表扬。
总体上,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基础框架搭建形成,具备了良好的发展条件,但仍存在信用信息归集难、信用监管不到位、政府失信违诺现象时有发生等问题。制定《条例》,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考察黑龙江的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社会需要,条件具备,旨在解决当前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打造“诚信哈尔滨”,树立“人人讲信用、处处是环境”的“哈尔滨营商环境”品牌。
二、《条例》制定过程
制定《条例》在我市首次采取了“双组长”专班模式,市人大常委会分管立法工作的顾福林副主任、市政府分管营商环境工作的程晓明副市长共同担任专班组长,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营商环境局组成立法工作专班,负责《条例》起草工作。
专班梳理了国家和省、市现有涉及信用的法律、制度等情况,对上海、南京等地立法进行研究,征求了市法院、市检察院、哈尔滨新区、市政府相关部门及154位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意见,形成《条例(草案)》。
2020年6月2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56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6月29日,第31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审。10月30日,第3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12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条例》。
三、《条例》主要内容
(一)关于立法定位。《条例》结合实际,坚持“依法推进、保障权益,政府主导、社会共建,信息共享、奖惩结合”原则,将立法定位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上,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及部门职责。
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市、区县(市)政府应当设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
第六条要求,“市、区县(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对同级有关部门、下一级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年度目标考核”,“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关于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条例》将信用环境建设作为重点,对政务、商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进行了规范。其中,突出强调政府要说了算、定了干,有诺必践,发挥政府表率作用,提升政府公信力。
第二章共五项条款,着重对政府进行规制。第九条:“市、区县(市)政府应当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民生项目的完成情况,在下一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第十条:“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拒绝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承诺、签订的合同”。第十一条:“应当建立政府违约失信责任追究机制”,“需要赔偿或补偿的,应当与市场主体签订书面协议,依法纳入预算”。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十三条:“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进行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民事活动时,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不得单方面作出使用资产折低款项等决定。”
(三)关于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信息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条例》规范了社会信用信息的“进出”、信用主体的“奖惩”,让“信用有价”“好钢用在刀刃上”。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将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或者获取的信息,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提供。”第二十八条要求,“国家机关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应当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资质审核、国家工作人员招录、岗位聘用、表彰奖励”等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实现“逢批必查”“逢办必查”。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信用主体,第三十条规定,有关部门应依法采取五方面激励措施:“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公共资源配置、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从事非营利性的民生工程项目,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在信用门户网站等媒体宣传推介”;“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四种行为经依法认定后,列入为严重失信名单,“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的”。
(四)关于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依据《民法典》等要求,《条例》全篇立足于社会信用主体角度,从信息归集、应用、修复等信用“全链条”,保护其合法权益。
涉及条款共四章八条。主要包括“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窃取、篡改、违规删除、非法收集、买卖社会信用信息”。“未经社会信用主体书面授权,不得查询其非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主体认为其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使用或者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存在错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受理单位应依法依规及时处理”等等。
四、《条例》主要特点
(一)注重建设方向。《条例》依据地方立法权限,依法立法,体现了国家上位法和系列文件的要求,将我市工作实践中的成熟做法予以固化,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法制保障,服务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大局,同时为深化探索留下空间。
(二)注重问题导向。《条例》重点破解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主要矛盾与问题,明晰了社会信用、信用信息的内涵边界,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努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体现制度实效。
(三)注重约束公权。《条例》把公权力主体作为信用约束的重点,既把政府作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者,又是法规重点规制对象,聚焦“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建立政府违约失信责任追究机制,发挥政府“领头羊”作用,体现了哈尔滨特色和微创新。
(四)注重机制建设。《条例》界定了市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市公共信用信息提供机构的工作职责、法定权力与履责义务,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制定规范、工作流程,引导政策资源和商业资源投向优质诚信市场主体,完善信用闭环管理,促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五)注重权益保障。精确设定保障主体权益,设定了制度、操作、权利救济和个人信用信息保护等四个层面的保障措施,较之其他各地的类似条款,我市更为明确、准确。
解读机构:哈尔滨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