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王怡是一家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李晓红是当地著名的授课老师。后王怡、李晓红订立合同约定:“李晓红于7月1日至7月5日为培训机构授课,日课时6小时,日薪酬5000元。”王怡对这次授课十分重视,为了更好的招收生源、扩大教室规模,王怡花费大量精力、财力、物力对此进行宣传。
6月20日,李晓红乘坐出租车购物时,因司机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晓红受伤住院,不得不取消与王怡约定的7月1日至7月5日的授课,王怡因此生源流失,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学校即将面临倒闭。
为挽回损失,王怡四处借钱,好闺蜜吴蕾碍于面子假装答应。为了表明自己很够义气,于是发短信对王怡说:“15天后你到我家去取,钱没问题。你抓紧时间扩大教学规模,购买设备,不要耽误。”王怡信以为真,给吴蕾发短信回复:“好的”,随后立即赊账购买教学设备(桌子、椅子、投影仪等)。15天后,王怡前往吴蕾家取钱,不料吴蕾留下信件:“我已于昨日赴美留学3年,因学费昂贵,暂无钱可借,请海涵!”王怡四处借钱未果,培训机构关门倒闭,王怡面临着更多的债务。
【本案例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问题焦点】
问题一:李晓红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构成违约。基于有效的合同,李晓红对王怡负有提供劳动的义务,因第三人的原因(违约或者侵权),李晓红不能对王怡履行授课的合同义务,且无免责事由(交通事故不属于不可抗力),成立预期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59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故王怡有权就此请求李晓红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二:吴蕾的行为给王怡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王怡怎样维护自己的利益?
王怡可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主张经济赔偿。根据《民法典》第500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王怡、吴蕾在磋商过程中,吴蕾提供虚假信息,并且给王怡造成了合理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对王怡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律师提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要谨慎对待,预测到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可能产生哪些法律后果。若因自身的原因,给对方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是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