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丫讲法”微课堂 | 这样签订离婚协议有效吗?

    时间:2022-03-23

    案情介绍】

         王先生和李女士夫妻二人因婚后争执不断决定协议离婚,在双方父母的共同见证下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中除了就婚生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约定外,李女士还特别要求:王先生在双方婚生子女年满十八岁之前不能再婚,更不能与他人再生育子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在正式离婚登记之前,王先生却反悔了,那这份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还有效吗?

    【本案例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问题焦点】

    问题一:签订离婚协议后,有一方反悔,该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协议的成立并不意味着离婚协议的生效。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记载的夫妻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约定均是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此时,因离婚的前提条件尚未成立,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未生效,故该协议内容对夫妻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在夫妻真正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才会生效。在完成离婚登记前,只要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离婚协议是可以变更或者补充相关条款的。

       问题二:离婚协议中可以对一方将来再婚与生育加以限制吗?

    婚姻自由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同样,生育权也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

    因此,不论在何时离婚协议中有关一方禁止再婚、生育的条款是自始无效的。

    【律师提示】

    1.离婚协议中关于限制一方再婚权利、限制生育子女的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签订离婚协议后,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前一方反悔的,离婚协议成立未生效,协议内容仅能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辅助证据;

    3.并不是签订离婚协议后婚姻关系自然解除,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后夫妻关系才解除。


    技术支持:黑龙江新媒体集团 黑ICP备:2021005707号-1
    Copyright 2009---2012 Heilongjiang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标识码:2302290001 Beian黑公网安备 23022902000102
    中国妇女网 | 黑龙江省妇联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建议使用标准浏览器 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