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丫讲法”微课堂 | 疫情期间侵犯个人信息问题浅析

    时间:2021-11-03


    自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在党和国家的正确领导下,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下,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随着人们对病毒认识的不断深入,科学预防治疗新冠病毒已深入人心,但是,总有个别人出于猎奇、炫耀等心理,未经同意将病毒感染者的活动轨迹、姓名、照片等个人信息通过微信、微博等网络媒体肆意传播,有的甚至编造有关的段子、打油诗等以博取所谓的“眼球”,给病毒感染者造成极大的困扰。实际上,这些行为有的已经涉嫌网络暴力,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浅析如下:

      问题一:病毒感染者在确认感染病毒之前的活动行为,是否违法?
        答:病毒感染者被确诊感染病毒后,马上会被隔离观察,官方公布的活动轨迹都是在确诊感染病毒之前发生的,在确诊之前感染者对自身是否感染病毒并不知情,在主观上,没有传播的故意,因此,并没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在被确认感染病毒之前的活动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会受到法律追究。
         问题二:什么是网络暴力?

       答:网络暴力是一种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暴力形式,它是指由网民发表在网络上的并且具有"诽谤性、诬蔑性、侵犯名誉、损害权益和煽动性"这五个特点的言论、文字、图片、视频,这一类言论、文字、图片、视频会对他人的名誉、权益与精神造成损害,人们习惯称其为"网络暴力"。

    问题三:在网络上对病毒感染者指责、谩骂与诅咒的行为,是否涉嫌网络暴力

    答: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指责、谩骂与诅咒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网络安全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有可能面临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例如,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将会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因此,通过网络对病毒感染者的指责、谩骂与诅咒的行为,已经涉嫌网络暴力。

    问题四: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发布哪些不良信息?

    答: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9年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问题五:通过网络传播病毒感染者的个人信息是否侵犯隐私权?

    答:通过网络传播个人信息侵犯隐私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问题六: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吗?都包括什么内容?

    答: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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